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1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