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19日下午2時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