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 林秀霞 聲請人 曾茗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秋菊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等如欲委任 林春梅 為本件聲請之非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書。
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