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昌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昌遠分別於090年03月及096年01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3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46,020元整、迄103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60,458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昌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44991││2月08日起││點七一│││元│││││├──┼───┼─────┼──────┼──────┼───────┤│002│新臺幣│吳昌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9428││2月0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昌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暨按年息百分之│││44991││2月08日起││0.29計算之違約│││元││││金。│├──┼───┼─────┼──────┼──────┼───────┤│002│新臺幣│吳昌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暨按年息百分之│││59428││2月08日起││5計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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