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74號上訴人 皮信杰杰遠 工程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7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459元(即:136萬0,403元+49萬2,555元+13萬2,501元=198萬5,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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