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游淑卿 非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文和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㈡陳冠宏究為本件聲請人聲請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抑或為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如聲請狀之稱謂記載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