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乙○○被告庚○○
8號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辛○○
1號壬○○丙○○丁○○己○○○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及附圖中關於編號三二九─A00六部分面積「六二八八點五四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六二八八點五三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35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及附圖中關於編號三二九─A00六部分面積「六二八八點五四平方公尺」記載,係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