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凱翔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陳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0四年度交訴字第九十五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三)1、關於「(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29頁,鑑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予更正為「(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29頁)。」。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二、(三)1、關於「(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29頁,鑑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應為「(見偵字第4254號卷第29頁)。」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