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林尚民
林琬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76/35993)及同段1072建號建物(門牌:嘉義縣太保市○○里○○○街○○號,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95年4月11日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上地登1字第034170號收件所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林琬淑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上開系爭擔保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囑託鑑定其價格結果,合計1,855,834元(即土地456,000元、1072建號建物1,399,834元),此有 黃鐘瑩 建築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0118號債務執行卷宗可按,則於前開囑託鑑定時(即100年8月間)起至本件起訴時(即105年4月間)止,系爭建物約再使用4.6年,參以嘉義縣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顯示其耐用年數60年、折舊率1%,再依嘉義縣房屋位置所在地段等級表得知該地段調整率為百分之110,計算系爭建物之價值約為1,468,986元【計算式:1,399,834×110/100×(1-1%×4.6),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上開系爭擔保物之價額合計約為1,924,986元【計算式:土地456,000+建物1,468,986】,本件供擔保之標的價額既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120萬元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0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970元,尚應補繳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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