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5號上訴人 楊輝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