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歐易晶受刑人即被告楊逸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易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含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歐易晶因受刑人即被告楊逸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人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南地檢署)之指定,繳納現金10萬元作為保證金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涉案件經判刑確定,聲請人遂依被告之住所傳喚、拘提,被告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聯、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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