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銳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鵬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健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壹拾參萬伍仟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之民國106年3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之匯率人民幣1元折算新臺幣4.544元計算(有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查詢結果1紙可稽),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135000×4.544=6134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