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複代理人 陳立果 被告 許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翠琪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