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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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66號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文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有合約書第七條所述未盡誠實告知義務情形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