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楊源忠 原告 楊銀湖 原告 楊焜熙 原告 楊焜智 原告 楊宗閔 原告 張世忠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147,767元【計算式:1271土地面積23395.76平方公尺×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252×153(原告等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52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