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79號聲請人 劉玉英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仲懠 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票裁定聲請人地址係依聲請人110年2月24日本票裁定聲請狀內容所載,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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