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簡字第207號原告 馮鈺璿 被告 郭瑨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90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會款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825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07年
8月1日起至108年9月1日止,按月於3日止給付原告每月20,350元,如有任何一期遲延給付,並應自該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付利息(本院卷第13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4,900元,及
107年8月起至108年9月止各期會款20,350元,自各該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5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所述,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起擔任會首成立合會,共26期(至108年6月止),每期2萬元,採外標制,連同兩造共計26會,並於每月1日開標(底標為200元),且會員應於同日繳納會款予會首;嗣被告於107年2月以350元得標,原告即交付被告標得之該期合會金504,800元,而被告應自得標後每月1日繳納會款20,350元予原告,其並有繳交
107年3月至7月間之每月會款,然被告自107年8月起均未繳納會款,經原告於每月2日為其墊付會款予得標會員,迄108年9月止,被告共積欠會款284,900元,爰依合會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墊付之會款及相應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上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會單、存摺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影本各1份(本院卷第15至27頁)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合會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附表】┌──┬─────┬───────┬──────────────────┐│編號│會款期別│會款(新臺幣)│利息│├──┼─────┼───────┼──────────────────┤│1│107年8月│20,350元│自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107年9月│20,350元│自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107年10月│20,350元│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107年11月│20,350元│自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107年12月│20,350元│自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108年1月│20,350元│自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108年2月│20,350元│自10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108年3月│20,350元│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108年4月│20,350元│自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108年5月│20,350元│自108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108年6月│20,350元│自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108年7月│20,350元│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3│108年8月│20,350元│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108年9月│20,350元│自108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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