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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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益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益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益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益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0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7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9年4月21日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106年9月22日│臺中地檢106年│中高│107年度上│107年6月14日│中高│107年度上│107年7月5日│臺中│編號│││害防制│月││度毒偵字第4564│分院│訴字第805││分院│訴字第805││地檢│1至3│││條例│││號││號│││號││108│經南│││(聲請││││││││││年度│投地│││書誤載││││││││││執緝│院院│││為槍砲││││││││││字第│109│││彈藥刀││││││││││1886│年度│││械管制││││││││││號│聲字│││條例)││││││││││││├─┼───┼──────┼───────┼───────┼──┼─────┼───────┼──┼─────┼───────┤│第68││2│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6年9月22日│臺中地檢106年│中高│107年度上│107年6月14日│中高│107年度上│107年7月5日││號裁│││害防制│││度毒偵字第4564│分院│訴字第805││分院│訴字第805│││定定│││條例│││號││號│││號│││應執│││(聲請│││││││││││行有│││書誤載│││││││││││期徒│││為槍砲│││││││││││刑2│││彈藥刀│││││││││││年│││械管制││││││││││││││條例)││││││││││││├─┼───┼──────┼───────┼───────┼──┼─────┼───────┼──┼─────┼───────┼──┤││3│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107年6月7日│南投地檢107年│南投│108年度訴│108年11月20日│南投│108年度訴│108年12月20日│南投││││害防制│月││度毒偵字第707│地院│緝字第37號││地院│緝字第37號││地檢││││條例│││號│││││││108││││(聲請││││││││││年度││││書誤載││││││││││執字││││為槍砲││││││││││第││││彈藥刀││││││││││3089││││械管制││││││││││號││││條例)││││││││││││├─┼───┼──────┼───────┼───────┼──┼─────┼───────┼──┼─────┼───────┼──┴──┤│4│槍砲彈│有期徒刑5月│106年12月31日│彰化地檢108年│彰化│109年度訴│109年2月11日│彰化│109年度訴│109年3月11日│彰化地檢│││藥刀械││至107年1月3日│度偵緝字第496│地院│字第13號││地院│字第13號││109年度執│││管制條│││、497號│││││││字第1539號│││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