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周志豐 本件原告與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周志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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