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雷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黃綠色乾燥菸草碎塊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柒捌肆公克)及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研磨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雷琁於民國108年6月24日11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號8樓居所內,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2790公克,驗餘淨重1.2784公克)及內含大麻殘渣之大麻研磨器1組,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雷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黃綠色乾燥菸草碎塊1包(淨重1.279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餘重1.278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扣案之大麻研磨器1組,因留有殘渣,難以與之完全析離,業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初步檢驗呈大麻反應,有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佐,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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