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71號抗告人白雄棧即豐棧堆高機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天誌蕭瓊珍蕭佳明蕭瓊珠蕭瓊瑋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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