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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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楊宗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7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330,000元。
(四)存續期間:空白。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慧誼。債務人陳慧誼於民國88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23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18年1月28日,前5年,應按月付息,自第6年起,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4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10,36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內政部營建署88營署北財字第053319號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內授營財字第0920084326號函、催告掛號、放款主檔明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屯區國安59933,810.79100000分之88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60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國民住宅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2層十一層:82.88合計:82.88陽台:7.87花台:2.46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十一樓之5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8,75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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