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皓憶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皓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皓憶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104年7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5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姚皓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
4年7月8日以104年度壢簡字第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又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該院判處罪刑確定,於106年9月1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再因肇事逃逸、詐欺、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8年
8月1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5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7600號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7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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