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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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馬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本院103年度醫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醫字第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八年六月十日、一○八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醫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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