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劉騰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新臺幣)││(或到期日)│├──┼────┼─────────┼────┼─────┼─────┼──────┤│1│ 劉寶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劉騰鑾│10,906元│AK0000000│110年1月20日││││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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