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海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1年度執聲字第3113號、99緩字第3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帳單拾玖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海東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1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9月27日確定,101年9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帳單(詳99年保管字第1801號扣押物品清單),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係於91年2月8日所增訂,其立法理由謂: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足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係為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對被告供犯罪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扣押物,若非屬違禁物,即無從單獨宣告沒收所設,是若檢察官依法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案內扣案物非屬刑法第40條規定所稱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帳單19張,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4134號偵查卷第18頁),核顯係被告所有,被告於警詢中雖辯稱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 布丁 寄放云云,顯與其於偵查中供承情節不符,尚難憑採。
四、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帳單19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69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70號、1186號、97年度上易字第5950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意旨誤認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云云,固有誤會,惟檢察官於聲請書既同時載明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意旨,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帳單19張沒收部分,依前揭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宣告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帳單19張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7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