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呂哲瑋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呂哲瑋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新臺幣(下同)1,581,064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2年7月向鈞院申請前置調解,因聲請人係在監長刑期受刑人,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條件,因此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又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鈞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在監執行證明書等件為憑。經查:
(一)本件前置調解程序中,因聲請人係在監長刑期受刑人,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條件,因此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三)聲請人稱述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乙節,業據其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卷第25頁)為憑,堪信為真實。又其自104年12月1日起入監服刑迄今,匯票收入部分:110年7月至112年6月共113,000元;勞作金收入部分:110年7月至112年6月共1,525元,因此110年7月至112年6月平均每月收入約4,772元【(113,000元+1,525元)÷24=4,772,元以下4捨5入】等情,有法務部○○○○○○○函(本院卷第79至88頁)在卷可佐,本院爰以4,772元作為聲請人之每月平均收入。
(四)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12,000元云云。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依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3,000元,又考量聲請人在監期間並無其他特殊必要之重大支出,而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3,000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1989年份之汽車1輛。
(六)聲請人雖曾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就無擔保債務申請前置調解,然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債務金額為1,582,283元(含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123,663元、 呂麗玉 債權218,973元、 呂哲溢 債權239,647元),縱本院逕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可提供之最寬鬆條件「分180期,0利率」計算,聲請人每月猶須支付約8,790元之分期款(計算式:1,582,283元180≒8,790元),是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772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3,000元後,僅餘1,772元(計算式:4,772元-3,000元=1,772元),顯不足支付上開應償還之協商款項8,790元,堪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自應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選擇以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此外,本件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並由本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