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4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6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聖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共計驗餘淨重:壹點零玖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聲請書文內所載「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78公克)」,均予更正,並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淨重1.1010公克,共計驗餘淨重1.0999公克」;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執行完畢。」,宜予補充為「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本院另按:已於106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為證據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並衡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6893號被告黃聖堯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毒聲字第5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25日10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2段與南雅南路2段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78公克)。經黃聖堯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聖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78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1.7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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