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燿銘
廖淑惠 黃麟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應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5,322,000元(即先位聲明之總金額),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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