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 顏川翔
魏坤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被告 彭俊杰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玲 律師
李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