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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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又筠 被告 施撴懋 (已歿)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5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施撴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429號),復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943號移送併辦。原告陳又筠為移送併辦犯罪事實所列之被害人,而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後,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經註記死亡,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本院亦因此無從就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原告既為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所列被害人,且本訴部分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依據上開說明,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