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淳浩 相對人 陳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立霖應給付聲請人陳淳浩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嗣由本院以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確認遺囑為真正,並於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被告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就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元新臺幣157,187元(計算式:第一審62,875+第二審94,312=157,187)確定訴訟費用額,依判決主文之內容,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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