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