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ARSINIH( 塔西妮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
103年6月16日行方不明,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