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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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26號原告 王蘭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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