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林佳芳 被告 陳榮武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尚涉及工作損失、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