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義雄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元宥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偉傑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433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