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訴人 藍泳潔 (原名 藍文霞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上訴人藍泳潔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可稽。則上訴人藍泳潔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勝敗結果,即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塗銷回歸上訴人藍泳潔所有,將攸關聲請人上開債權之求償結果。因此,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卷內文書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