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源勝年籍詳卷(另案在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各項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又該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核先敘明。
二、經查:公訴人之本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雖記載各項證據,然均未將各該證據之卷證資料移送本院,與首開規定不符,是本件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自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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