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莊林惠美 兼上一人輔助人 莊雪君
莊婉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崇仁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7,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747元,扣除前已繳部分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7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