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吳揚琴 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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