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6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5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3年1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4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綜宜建設公司、丙○○、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和泰興業公司)分別持有如附表編號⑴至⑹號所示之物。得手後,再將所竊得之財物,持往位在臺中市南屯區昌明巷17號之8之勝豐資源回收場,出售給不知情之該資源回收場之現場管理員 陳凱豐 ,得款供己花用。嗣經警調閱和泰興業公司附近之錄影監視器,發現甲○○曾於如附表編號⑷所示之時間,騎乘其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該處,因而查獲如附表編號⑷所示之竊盜犯行。嗣甲○○於97年6月22日22時至22時20分許,在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製作筆錄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該南屯派出所員警坦承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⑴、⑵、⑶、⑸、⑹之竊盜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和泰興業公司 林金維 、丙○○、綜宜建設公司 黃茂慶 於警詢時指述及證人即勝豐資源收回站負責人陳凱豐之證述相符,復有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整合性查贓系統、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照片、現場示意圖、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檔存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犯如附表編號⑴至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先後6次竊盜犯行,其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自應予以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0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3年1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6年4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足參,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被告因犯附表編號⑷之竊盜案件,經警尋線查獲逮捕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97年7月22日22時至22時20分許,就如附表編號
⑴、⑵、⑶、⑸、⑹所示之犯行,向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員警坦承犯罪一節,有該派出所員警 賴博華 之職務報告及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證,被告既就此部分自首而接受裁判,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⑴、⑵、⑶、⑸、⑹所示之犯行,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如附表編號⑴、⑵、⑶、⑸、⑹所示之刑,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應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對被害人造成財物上之損失,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罪名及宣告刑│├──┼──────┼────────┼─────┼────┼──────┤│⑴│97年5月28日│臺中市南屯區永春│鋼筋鐵條(│綜宜建設│甲○○竊盜,│││時凌晨3時許│東一路與永順路口│重約57公斤│公司│累犯,處有期││││之工地內│)││徒刑叁月。│├──┼──────┼────────┼─────┼────┼──────┤│⑵│97年5月30日│臺中市南屯區田心│鐵輪1臺、│丙○○│甲○○竊盜,│││時凌晨3時許│北三巷6號前之庭│鐵管1支(││累犯,處有期││││院│重約27公斤││徒刑叁月。│││││)│││├──┼──────┼────────┼─────┼────┼──────┤│⑶│97年5月31日│臺中市南屯區田心│水溝蓋鐵片│丙○○│甲○○竊盜,│││時凌晨3時許│北三巷6號前之庭│1個(價值││累犯,處有期││││院│約新臺幣20││徒刑叁月。│││││00元)│││├──┼──────┼────────┼─────┼────┼──────┤│⑷│96年6月1日上│臺中市南屯區向心│水溝蓋鐵片│和泰興業│甲○○竊盜,│││午8時28分許│南路490-1號前│1個(價值│公司│累犯,處有期│││││約新臺幣60││徒刑肆月。│││││00元)│││├──┼──────┼────────┼─────┼────┼──────┤│⑸│97年6月3日凌│臺中市南屯區永春│鋼筋鐵條(│綜宜建設│甲○○竊盜,│││晨3時許│東一路與永順路口│重約57.2公│公司│累犯,處有期││││之工地內│斤)││徒刑叁月。│├──┼──────┼────────┼─────┼────┼──────┤│⑹│97年6月4日凌│臺中市南屯區永春│鋼筋鐵條(│綜宜建設│甲○○竊盜,│││晨3時許│東一路與永順路口│重約70公斤│公司│累犯,處有期││││之工地內│)││徒刑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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