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37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林瀚萭 債務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瀚萭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96,5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瀚萭自民國97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496,584元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林淑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4375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63883│ 瀚萬 │年七月一日起││七│││元│││││├──┼───┼─────┼──────┼──────┼───────┤│2│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63883│瀚萬│年七月一日起││七│││元│││││├──┼───┼─────┼──────┼──────┼───────┤│3│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5689│瀚萬│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4│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5689│瀚萬│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5│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5770│瀚萬│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6│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5750│瀚萬│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7│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52960│瀚萬│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8│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52960│瀚萬│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883│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883│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689│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689│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770│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750│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960│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新臺幣│林淑惠,林│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960│瀚萬│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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