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王伯群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樹發吳偵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
000元(計算式:600,000元+450,000元=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至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0,8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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