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地政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69號原告 李安洲 上列原告因地政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之起訴狀誤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被告,請具狀更正被告為「臺北市政府」;被告代表人為「 柯文哲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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