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65號原告 陳維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最高行政法院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