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87號抗告人 邱順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美娟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5日內補提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