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樹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樹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應更正為「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另證據部分「並有扣案之安非他命一之小包」應更正為「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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