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澤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澤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澤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598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