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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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金誠 債務人郭 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金誠與保證人 郭金珠 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360,000元整及(2)190,000元整,約定於(1)(2)125年12月2日清償,利息(1)(2)按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現行利率為2.11%,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暨房屋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3.212,810元(2)168,776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如對於李金誠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郭金珠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總約定書暨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金誠、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1%│││321281│金珠│月15日起│││││0元│││││├──┼───┼─────┼──────┼──────┼───────┤│002│新臺幣│李金誠、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1%│││168776│金珠│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金誠、郭│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1281│金珠│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金誠、郭│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8776│金珠│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